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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《中国近现代史纲要》考点串讲:辛亥革命的胜利与失败

作者: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:2016-01-12 点击数:

【摘要】安徽自考《中国近现代史纲要》考点串讲—​辛亥革命的胜利与失败:1.保路风潮;2.武昌起义;3.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;4.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的内容;5.辛亥革命胜利的历史意义;6.辛亥革命的局限性;7.北洋军阀的统治;8.反对北洋军阀...

1、保路风潮

1911年5月,清政府皇族内阁为筹集借款,宣布“铁路干线收归国有”,并将粤汉、川汉铁路的路权出卖给帝国主义,引起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四川四省民众的强烈反对,一场事关民族权益和个人利益的保路运动就这样兴起了,四川省尤其强烈。一开始各省立宪派倡导文明保路,但遭清政府镇压。广大群众忍无可忍,在同盟会会员的参与下,掀起了全川的武装暴动。


2、武昌起义

1911年10月10日晚,新军工程第八营的革命党人打响了武昌起义第一枪,当夜占领武昌,三日之内,革命党控制了武汉三镇,成立湖北军政府,推黎元洪为都督。


3、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

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。

第一,在人员构成上,资产阶级革命派控制着这个政权。

第二,在实行的各项政策措施上,集中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,也一定程度上符合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。


4、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的内容

1912年3月,临时参议院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。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规定,“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”,而“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”;设国务总理,作为政府首脑;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,为行政机关,行使行政权;设法院、行使司法权;参议院为立法机关,行使立法权,参议院还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利;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,享有人身、财产、集会、结社、出版、言论等自由,享有请愿、陈述、考试、选举与被选举等民主权利。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,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。


5、辛亥革命胜利的历史意义

辛亥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,打开了中国进步潮流的闸门,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的一个里程碑,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。

(1)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在中国的统治,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在中国的统治。清王朝是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,辛亥革命后,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在中国再也不能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统治,从而为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。

(2)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,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。

(3)辛亥革命传播了民主共和的理念,推动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解放。

(4)辛亥革命推动了近代中国社会变革,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,促进了社会风气的改变和人们的精神解放。

(5)辛亥革命打击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,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。


6、辛亥革命的局限性

(1)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革命纲领。不仅没有明确的反帝纲领,甚至幻想以妥协退让来换取帝国主义的承认和支持。只强调反满和建立共和政体,并没有认识到反对整个封建统治阶级,把政权交给了同样是封建势力代表的袁世凯。

(2)没有充分发动和依靠民众。不敢依靠反封建的主力军—农民群众,反而指责农民“行为越轨”,致使中国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没有被动员起来,革命的根基相当单薄。

(3)没有建立坚强有力的革命政党。同盟会的组织松懈,派系纷杂,缺乏一个统一和稳定的领导核心。正如孙中山所说:辛亥革命的失败,“非袁氏兵力之强,乃同党人心之涣”辛亥革命没有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,没有改变中国人民的悲惨遭遇,没有完成实现民族独立、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。辛亥革命的失败表明,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救不了中国,先进中国人需要进行新的探索,为中国谋求新的出路。


7、北洋军阀的统治

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的果实之后,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北洋军阀政权,开始了北洋军阀统治中国的时期。

在政治上,北洋政府实行军阀官僚的专制统治。一方面,以袁世凯为首的封建军阀大力扩充军队,建立特务、警察系统,制定《暂行新刑律》《戒严法》等一系列反动法令,剥夺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规定给予人民的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等各种政治权利,任意逮捕、杀害革命党人和无辜民众。另一方面,袁世凯毁弃辛亥革命过程中孙中山苦心缔造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。

在经济上,北洋政府竭力维护帝国主义、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。

在文化思想方面,北洋政府尊孔复古。北洋军阀政府从政治上、经济上和文化思想上对辛亥革命进行了全面的反攻倒算,中国重新落入了黑暗的深渊。


8、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

(1)发动“二次革命”。

(2)组织中华革命党。

(3)发动护国战争。

(4)发动第一次护法运动。

(5)发动第二次护法运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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